參考資料

  • 海運材積計算

    一材 = 1 Cuft (1 Cubic Feet 立方呎) = 長 x 寬 x 高(公分)x 0.0000353 , 1 立方米(Cubic Meter)等於35.315 Cuft(立方呎),一般來說一個20呎貨櫃約可裝25個CBM,40呎貨櫃約可裝52個CBM,可自行參考貨櫃規格尺寸表。一般散裝貨(非整個貨櫃)海運或空運都是利用材積或是重量來計算運費的,並取金額大者收取。報價的基礎為一個材積(cuft)或一個立方米(CBM)多少運費。所以你要先把材積算出來,才能知道運費。只要先量出包裝箱的長寬高,再套上以下公式,即可算出材積。

    材積自動換算 - 請選擇單位

    公分

    英吋
    長度 單位 寬度 單位
    高度 單位 箱數
    CBM (立方米) Cuft (材)
  • 空運材積計算

    在國際運輸中,由於承攬者應為要向船(航空)公司洽訂艙位,所以必須提供貨物的G.W:毛重 V.W:體積重 SIZE:尺寸 PACKING:包裝 CARTON:箱數以利洽訂艙位,而為什麼需要這些資訊,是因為不管海運或者空運,其運輸工具都有載重及容積的限制,所以在洽訂艙位時,必須提供這些資訊給予船(航空)公司來配重承裝,以免貨物超載,或者發生裝不滿的狀況產生。而體積重量(V.W)的計算公式為:長(cm)x寬(cm)x高(cm)/6000

    材積自動換算 - 請選擇包裝類型

    立方體包裝

    長條包裝
    長度 公分
    寬度 公分
    高度 公分
    材積重(公斤)
  • 出口報關小常識

    洽詢運送公司,確定概略船期及艙位
    出口貨物通關前,應先估算好包裝體的長x寬x高後計算總材積及重量。
    材積計算,以公尺為單位,長x寬x高得數字為:立方公尺 (CBM) (米)
    以英尺為單位,長x寬x高/1728,得到數字為:立方英尺 (CFT) (材)
    空運重量計算,以公分為單位,長x寬x高/6000,得到的數字和總毛重比較取其最重之數目則為為裁積重(VOLUMN)
    空運時,如有一面之長度大於152CM時,應洽詢所採用的班機艙門是否可以儎入貨物

    貨物若需保險時,則另需向保險公司投保

    報關時應提出的文件

    1. 發票(INVOICE):內容應載明產品名稱、商標(如有時、單價、數量、交易條件、國外收貨人等。(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2. 裝箱單(PACKING LIST):應載明包裝件數、重量(淨、毛重),嘜頭等。(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3. 委任書:確定報關行之代理報關權,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可分為長期 及單批委任書兩種)
    4. 如需辦理沖退稅之出口案件,則須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若報關時未檢附時,報關後將喪失退稅權利。
    5. 其它選擇性應附文件,則隨出口產品不同之通關規定而需做不同的檢附。

    貨物嘜頭標示應注意事項

    • 出口貨物須於產品外包裝上製作嘜頭標示
    • 輸往美國即有邦交國家,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MADE IN TAIWAN R.O.C.
    • 輸往美國以外無邦交地區,應標示[台灣製造]或MADE IN TAIWAN.

    出口貨品中有關「商標」的規定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之商標標示(密封木箱、真空包裝封套等包裝應特別注意事項)
    另外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標示有商標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專用權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貨品之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有商標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口人輸出貨品,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載明或黏貼其所標示之商標,未標示商標者應載明「無商標」。

    輸出有標示商標之貨品,不得於出口報單上載明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之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零組件,不受前二項之限制。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專用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為方便查驗必免破壞原包裝體,故強烈建議出口廠商對密封性之包裝體,如密封木箱、真空包裝封套等等,都需自行預先於商標及機型及製造號碼/日期處,開一透視窗,並將該次出口報關之機械型錄及包裝明細,放放置入密封透明之塑膠袋內,再勞靠的黏釘於木箱之透視窗旁,以方便查驗。

    若是該木箱需放入貨櫃時, 則應注意透視窗之位置,需於查驗時, 查驗人員可以檢視之面, 如此才可以節省成本, 加速海關核放做業,並避免因驗貨關員於拆開木箱後, 破壞原箱之真空或防潮設施.

    依關稅法的規定此項驗貨後之恢復包裝需由場商自理, 故若因而產生之費用與損失亦將由場商自負其責, 而且保險公司恐亦會以包裝不適運送為由, 而予拒絕對損失賠償。

    報關行之通關程序

    1. 報關行以電腦/網路傳輸,透過T/V(關貿/泛宇網路)傳送訊息到達海關;
      貨物進倉或貨櫃進站後,報關行簽完進艙單後, 由貨櫃場傳輸資料給海關;
      海關電腦的專家系統會比對進倉資料及執行邏輯檢查,檢查及比對通過者,即認為已向海關報關。
    2. 海關經篩選後
      核定為C1方式通關者: 電腦直接放行
      核定為C2方式通關者: 報關行應依於通知當日或翌日,向海關遞送報單文件,海關收到後對C2案件審核報單並放行。
      核定為C3方式通關者: 報關行應依於通知當日或翌日,向海關遞送報單文件給驗貨單位查驗,海關收到後對C3案件查驗後並放行。
    3. 海關將放行訊息傳輸報關行及貨櫃場,貨櫃場憑此訊息進行裝船作業。

    貨物進貨櫃場(站)的時間掌握
    貨物進倉時間:須以船公司向海關申請之結關日時間為準,整櫃(CY)貨物進站,應可延長至午夜12點,但一些私營貨櫃場則需繳交加班費方能進站交櫃,倉庫 (CFS)貨物除少數貨櫃場可申請加班外,其餘皆只收貨到下午5點,故廠商須把握進倉時間,否則雖然海關電腦可接受24小時通關,但因:

    • 貨櫃場無法配合作業,將導致退關之事發生。
    • 或於報關後抽到C2或C3的通關案件, 但海關已下班, 故無法申請加班驗放時,也將導致退關之事發生。

    故廠商之貨物進貨櫃場(站)的時間掌握, 宜以加入若報關後抽到C2或C3的通關案件, 所需增加的時間才是正確的考量。

  • 押匯流程

    押匯分為進口押匯跟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
    在出口商發出貨物並交來信用證或合同要求後,銀行應出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以出口單據為抵押的在途資金融通;中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的範圍包括: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和跟單托收下出口押匯;外幣出口押匯和人民幣出口押匯。
    進口押匯:
    銀行在收到信用證或進口代收項下單據時,應進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是信用證其中的步驟或選項。

    流程為:

    1. 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 ---- 此為進口押匯其中的一個步驟 經過
    2. 開狀銀行寄送信用狀正本給予通知銀行 同時將副本送給出口商以提早出貨
    3. 通知銀行通知出口商信用狀正本已到
    4. 出口商將貨物出口 拿到提單等商業單據
    5. 出口商將商業單據拿去通知銀行或往來銀行辦理出口押匯 ----- 此為出口押匯
    6. 通知銀行將商業單據寄送至開狀銀行
    7. 開狀銀行通知進口商商業單據已經到達
    8. 進口商贖回相關單據 ------- 此為進口押匯另外的一個步驟

    所以進口押匯步驟包含 兩個步驟 就是 1. 的申請開狀 與 8. 的贖單 出口押匯則指的是 5. 的步驟 類似於票據貼現的行為 為出口融資的主要業務 此兩者皆為授信的一環 為短期授信的一部分 屬於貿易融資押匯

  • 付款及貿易條件

    信用狀L/C (Letter of Credit)
    指進口地銀行(開狀銀行)應顧客(通常為買方)的請求與指示,開給第三人(通常為賣方)的一張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文書。銀行向第三人承諾,如果該第三人能履行該文書所規定的條件,並提示對應之單據,即可獲得開銀行的付款擔保。

    付款交單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賣方按照買賣契約之約定,於貨物裝運後,開出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如提單、商業發票、包裝單等),委託其往來銀行寄交進口地的銀行代向買方收取貨款,而買方則必須先付清貨款後,始能取得單據辦理提貨手續。

    承兌交單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此方式與D/P類似,唯代收銀行收到貨運單據及匯票時,僅通知買方在匯票上承兌,即交付單據給買方辦理提貨手續,待規定付款期限到期時,再行付款。

    憑單據付款 CAD (Cash Against Documents)
    賣方按照買賣契約之約定,於貨物裝運後,將貨運單據(如提單、商業發票、包裝單等)於出口地交予買方或其代理人時,即可自買方或代理人處取得貨款。

    貨到付款 COD (Cash On Delivery)
    貨物裝運後,賣方或其代理人將貨運單據(如提單、商業發票、包裝單等)交予買方辦理提貨手續後,始可自買方處取得貨款。

    預付貨款 CIA (Cash In Advance 或 Payment in advance)
    買方於買賣契約簽訂後即將貨款之全部或部份直接交付賣方或透過銀行匯給賣方,賣方收到貨款後始安排出貨事宜。

    國貿條規
    國際間最被廣泛採用的貿易條件解釋規則為國貿條規 國貿條規於1936年國際商會首次制定,並出版“國際貿易條件解釋規則, 簡稱國際商業條件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依簡稱縮寫而定名為”INCOTERMS”, 國際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將其譯為“國貿條規”. 最近修訂於1999年公佈, 2000年1月1日生效, 稱INCOTRMS 2000 國貿條規有四大類,包括
    13種貿易條件:
    1. E類: EXW
    2. F類: FCA, FAS, FOB
    3. C類: CFR, CIF, CPT, CIP
    4. D類: DAF, DES, DEQ, DDU, DDP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條件 + 指定地
    (1) 指賣方只須於規定之期限內,將貨物備妥置於工廠或倉庫內,等待買方接收即可。 (2) 工廠交貨之後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即由買方負擔。
    (3) 此貿易條件大部份使用於國內交易,少部份仍會使用於國際交易,若使用於國際交易,實務上仍由賣方安排出貨事宜,相關費用再透過船務代理代為付款。
    (4) 買方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

    FCA (Free Carrier)
    貨交運送人條件 + 指定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條件 + 指定裝運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3) 適用於純船運 。

    CFR (Cost and Freight)
    運費在內條件 + 指定目的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
    (3) 適用於純船運 。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運保費在內條件+ 指定目的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和保險費。
    (3)適用於純船運 。

    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稅前交貨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未稅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稅訖交貨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稅訖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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