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曾做過一個關於承攬運送人處理指定貨所應負責任之判決,法院判決承攬運送人應與國外代理負連帶賠償責任。由於這是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指標性的意義,在此介紹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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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界有不少公司是以處理「指定貨」為主要業務,由於係接受國外代理指示處理事務,多半不會發生索賠或其他求償。不過,若是角色互換,由台灣業者指示國外代理去接洽出口商時,若發生運費未收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法務部最近有個廢棄物的案件即將要結案,藉此機會整理該案件內容與各位分享,希望若有業務同仁日後承接到類似貨物時,能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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