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注意事項!
法務部最近有個廢棄物的案件即將要結案,藉此機會整理該案件內容與各位分享,希望若有業務同仁日後承接到類似貨物時,能有所依循。
基本上,廢棄物可區分一般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各位需特別注意的是後者。
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第三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由甲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備回收再利用能力,並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事業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由產生該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或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提出申請。」之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出、輸入均需由具有甲級廢棄物處理資格之廠商為之。
也就是說,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除由產生該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申請外,僅得由具備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格之廠商申請。
法務部所處理的案件是託運人以個人名義出口有害廢棄物(廢棄之電視主機板),然而託運人與公司承辦之業務人員均不熟悉上述規定,導致貨物進艙、報關後,經海關查驗發現託運人未依規定申請輸出,貨物遭留置。且由於託運人無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格,造成貨物亦無法退關,造成貨物滯留碼頭,衍生龐大櫃租。
事後公司起訴託運人,取得勝訴判決欲處理該貨物,也因無甲級廢棄物處理資格之廠商願意接手該貨物,而苦惱不已。因此,業務人員承接廢棄物運送業務時,應特別詢問客戶貨物是否屬有害廢棄物與是否具備資格。
相關資料: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O0050023
